马英九之可怜岂无可恶之处?兼论马被起诉与宣佈参选
2007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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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英九之可怜,岂无可恶之处?-兼论马英九被起诉与宣佈参选2008总统
编者:有理走遍天下 于文学城两岸交流论坛
引用自:http://city.udn.com/v1/blog/article/article.jsp?uid=super33&f_ART_ID=708927
对泛蓝而言,也许可以说是不幸,马英九因特别费案被起诉,以下就马英九被起诉与他的总统路分两部份来讨论。
就在臺湾臺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96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(http://issue.udn.com/721317131976.doc)中,检察官认为马英九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,计诈领得特别费总计11,176,227元。这对马英九的总统路无疑是致命一击!

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载明其认定马英九具不法意图的心證形成过程:在證据并所犯法条壹被告马英九二、(一)部分,马英九在95年11月14日讯问笔录第10页表示特别费之性质为:「应该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,它只是一笔给市长的特别费用,它不是薪水。儘管它不需要实报实销,但它仍然须全数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。所谓公用就是指招待、餽赠、犒赏等。」,因此,马英九应已认知到特别费应用於公用。
在前一、(一)部分,检察官则详加说明马英九之支出未用於公用部分之推论。
在二、(二)部分,检察官表示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规定特别费「若无法取得原始凭證」文义上明显以「有实际支出」为前提,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。
至於余文,不但以大额发票换小额发票,检察官亦认定其「自始即具诈领财物及混水摸鱼之主观心态」(贰、被告余文部分一、(五))
在求刑部份,检察官表示「马英九所为,係肛澪壑巫饰l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,并请论以连续犯」,但「末查被告马英 九於案发後,有於95年11月17日计捐赠600万元,95年11月22日计捐赠560万元(各项收据附卷参照),可谓已无犯罪利得,请审酌此犯罪後之态度予以从轻量刑」
关於此案,我粗浅的法律见解认为-『基本上,所有当行政职的人都会拥有一笔「特别费」,「特别费」的一半被当成薪水算是公开的秘密,也是一个「陋规」。因此,把「特别费」的一半当成薪水应该不具有「不法」的意图。换句话说,也就不构成贪污治罪条例所限制的行为。』(见马英九特支费与陈水扁国务机要费的同与异,2006/11/15)
如前所述,马英九却认为「特别费」的一半「不算薪水」,此成为检察官起诉马英九的「重要心證」,我觉得遗憾,我与马英九的法律见解不同。
当然,我人微言轻。不过,马英九就处理特别费过程中至少有两大错误,分别是「无识人之明」与「无自知之明」。
首先,就「识人之明」而言,余文如此便宜行事的性格,却担任管钱的重要业务?民进党市议员在2006年4月至5月也已质询过这类问题,在市议员黄珊珊的blog中说:「早再四五月份民进党市议员提出质询时,市长及市府的反应就很差,起先拒绝提供单据给议员查核(议员有调阅资料权),我也警告市长室的人要小心不提供清单的後续效果,如果一清二楚为何不愿公佈,但他们说都交给审计部了市府没有留存,我那时就觉得不可能…,其实那时候市府就自行清查早发现问题,就不会有今日的风暴! 」(特支费起诉???,2007/02/02,http://city.udn.com/v1/blog/article/article.jsp?uid=super33&f_ART_ID=708927)
公务人员未必会漫不经心,我亲眼看过一位秘书在处理帐务态度的严谨,即使是不需单据的一半「特支费」,也将人事时地物写的清清楚楚。而这样的支出通常用於「无法报帐」的部份,这种「无法报帐」的部份可不是「黑帐」,而是「忘了写统一发票编号」。若与余文相比,余文未免太不适任了!
其二,论马英九的「无自知之明」。
记得一位教授上课的情景。他是教民法某编的博士,有一次同学问他另一编的问题,这位教授说「这不是我的专业,你还是问别的老师,比较不会出错」,我认为这种「知之为知之」的态度才对。
虽然,非常多人说马英九是「法匠」,但我从来没有这种感觉,李敖说「人家学法律是整别人,马英九学法律是整自己」。但是,我也不同意。固然有许多法律人眼高於顶、不可一世,但他们终究会认知到「闻道有先後,术业有专攻」,为什麽马英九当初被传讯时不找律师?
马英九的律师曾对他说「为什麽当初不找老同学商量」,我也很不解。
往者已矣,期望他不要犯同样的错。现在来谈马英九宣佈参选2008总统的问题。
在2006/11/16 【联合报社论】中「假如马英九与陈水扁皆将面对「一审宣判」」 有几段我非常欣赏的评论,这也是我非常激赏的一篇社论,我认为它很公正。
在该社论提到:
「…在这个严峻的宪政危机中,我们主张:一切应以维护司法正义为最高原则。在司法的眼中,没有陈水扁与马英九的区别,只有是与非的区别、只有犯罪与未犯罪的区别。寄望司法在侦办陈水扁及马英九的过程中,能为政治人物的人品操守建立起一个评量的标準;任何被託付治国重任的政治领袖,其人格最起码应禁得起司法的检验…」
「…再回到特别费的法律疑义。所谓一半不需发票,原始用意是变相薪给或养廉费。此种「政治默契」,与法治主义的精神大相迳庭。有人谓,吕游苏谢的特别费亦禁不起法律检验,此说颇具可能性;但是,就法论法,却不能因吕游苏谢的特别费亦可能有瑕疵,即不追究马英九的错咎。…」
「…我们愿再次强调:在此一严峻的宪政危机中,一切应以维护司法正义为最高原则。国人应以此一标準来检證政治人物对扁马两案的反应。陈水扁的案子是一回事,马英九的案子是另一回事;一码归一码,各有各的法律後果,亦各有各的政治责任。不可用马英九的案子来塗销陈水扁的案子,亦不可用陈水扁的案子来掩盖马英九的案子。所以,昔日盲目挺扁、今日却大声喝斥马英九立即下台者,或者是昔日倒扁,今日却盲目为马辩护者,其实皆是戕害司法的罪人,亦是民主宪政的小丑。…」
马英九宣佈参选2008总统,也许我会投他一票,也许不会。但我不由得想到,在马英九不断出庭的过程中,马英九你将如何以「总统参选人」的姿态在法庭内外?你的支持者又将如何自处?
假设一审判决有罪,马英九又当如何??
若是马英九当选2008总统,却在就职前一审判决有罪,请问,这样的民主选举究竟是什麽?
或是「当选过关,落选被关」?
我同意那天联合报的结论「现任总统陈水扁正在等待「一审宣判」,国家未来可能的领导人马英九一旦因此案被起诉,恐亦须待「一审宣判」始能重新评估其政治生命。我们民主宪政的命途,为何如此崎岖,为何如此悲凉?」,然而…
我更遗憾的是,当今的台湾,除了仇恨无眷村外省人至极的民进党与国民党外,难道没有更好的选择?
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/2/13
编者:有理走遍天下 于文学城两岸交流论坛
引用自:http://city.udn.com/v1/blog/article/article.jsp?uid=super33&f_ART_ID=708927
对泛蓝而言,也许可以说是不幸,马英九因特别费案被起诉,以下就马英九被起诉与他的总统路分两部份来讨论。
就在臺湾臺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96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(http://issue.udn.com/721317131976.doc)中,检察官认为马英九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,计诈领得特别费总计11,176,227元。这对马英九的总统路无疑是致命一击!

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载明其认定马英九具不法意图的心證形成过程:在證据并所犯法条壹被告马英九二、(一)部分,马英九在95年11月14日讯问笔录第10页表示特别费之性质为:「应该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,它只是一笔给市长的特别费用,它不是薪水。儘管它不需要实报实销,但它仍然须全数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。所谓公用就是指招待、餽赠、犒赏等。」,因此,马英九应已认知到特别费应用於公用。
在前一、(一)部分,检察官则详加说明马英九之支出未用於公用部分之推论。
在二、(二)部分,检察官表示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规定特别费「若无法取得原始凭證」文义上明显以「有实际支出」为前提,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。
至於余文,不但以大额发票换小额发票,检察官亦认定其「自始即具诈领财物及混水摸鱼之主观心态」(贰、被告余文部分一、(五))
在求刑部份,检察官表示「马英九所为,係肛澪壑巫饰l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,并请论以连续犯」,但「末查被告马英 九於案发後,有於95年11月17日计捐赠600万元,95年11月22日计捐赠560万元(各项收据附卷参照),可谓已无犯罪利得,请审酌此犯罪後之态度予以从轻量刑」
关於此案,我粗浅的法律见解认为-『基本上,所有当行政职的人都会拥有一笔「特别费」,「特别费」的一半被当成薪水算是公开的秘密,也是一个「陋规」。因此,把「特别费」的一半当成薪水应该不具有「不法」的意图。换句话说,也就不构成贪污治罪条例所限制的行为。』(见马英九特支费与陈水扁国务机要费的同与异,2006/11/15)
如前所述,马英九却认为「特别费」的一半「不算薪水」,此成为检察官起诉马英九的「重要心證」,我觉得遗憾,我与马英九的法律见解不同。
当然,我人微言轻。不过,马英九就处理特别费过程中至少有两大错误,分别是「无识人之明」与「无自知之明」。
首先,就「识人之明」而言,余文如此便宜行事的性格,却担任管钱的重要业务?民进党市议员在2006年4月至5月也已质询过这类问题,在市议员黄珊珊的blog中说:「早再四五月份民进党市议员提出质询时,市长及市府的反应就很差,起先拒绝提供单据给议员查核(议员有调阅资料权),我也警告市长室的人要小心不提供清单的後续效果,如果一清二楚为何不愿公佈,但他们说都交给审计部了市府没有留存,我那时就觉得不可能…,其实那时候市府就自行清查早发现问题,就不会有今日的风暴! 」(特支费起诉???,2007/02/02,http://city.udn.com/v1/blog/article/article.jsp?uid=super33&f_ART_ID=708927)
公务人员未必会漫不经心,我亲眼看过一位秘书在处理帐务态度的严谨,即使是不需单据的一半「特支费」,也将人事时地物写的清清楚楚。而这样的支出通常用於「无法报帐」的部份,这种「无法报帐」的部份可不是「黑帐」,而是「忘了写统一发票编号」。若与余文相比,余文未免太不适任了!
其二,论马英九的「无自知之明」。
记得一位教授上课的情景。他是教民法某编的博士,有一次同学问他另一编的问题,这位教授说「这不是我的专业,你还是问别的老师,比较不会出错」,我认为这种「知之为知之」的态度才对。
虽然,非常多人说马英九是「法匠」,但我从来没有这种感觉,李敖说「人家学法律是整别人,马英九学法律是整自己」。但是,我也不同意。固然有许多法律人眼高於顶、不可一世,但他们终究会认知到「闻道有先後,术业有专攻」,为什麽马英九当初被传讯时不找律师?
马英九的律师曾对他说「为什麽当初不找老同学商量」,我也很不解。
往者已矣,期望他不要犯同样的错。现在来谈马英九宣佈参选2008总统的问题。
在2006/11/16 【联合报社论】中「假如马英九与陈水扁皆将面对「一审宣判」」 有几段我非常欣赏的评论,这也是我非常激赏的一篇社论,我认为它很公正。
在该社论提到:
「…在这个严峻的宪政危机中,我们主张:一切应以维护司法正义为最高原则。在司法的眼中,没有陈水扁与马英九的区别,只有是与非的区别、只有犯罪与未犯罪的区别。寄望司法在侦办陈水扁及马英九的过程中,能为政治人物的人品操守建立起一个评量的标準;任何被託付治国重任的政治领袖,其人格最起码应禁得起司法的检验…」
「…再回到特别费的法律疑义。所谓一半不需发票,原始用意是变相薪给或养廉费。此种「政治默契」,与法治主义的精神大相迳庭。有人谓,吕游苏谢的特别费亦禁不起法律检验,此说颇具可能性;但是,就法论法,却不能因吕游苏谢的特别费亦可能有瑕疵,即不追究马英九的错咎。…」
「…我们愿再次强调:在此一严峻的宪政危机中,一切应以维护司法正义为最高原则。国人应以此一标準来检證政治人物对扁马两案的反应。陈水扁的案子是一回事,马英九的案子是另一回事;一码归一码,各有各的法律後果,亦各有各的政治责任。不可用马英九的案子来塗销陈水扁的案子,亦不可用陈水扁的案子来掩盖马英九的案子。所以,昔日盲目挺扁、今日却大声喝斥马英九立即下台者,或者是昔日倒扁,今日却盲目为马辩护者,其实皆是戕害司法的罪人,亦是民主宪政的小丑。…」
马英九宣佈参选2008总统,也许我会投他一票,也许不会。但我不由得想到,在马英九不断出庭的过程中,马英九你将如何以「总统参选人」的姿态在法庭内外?你的支持者又将如何自处?
假设一审判决有罪,马英九又当如何??
若是马英九当选2008总统,却在就职前一审判决有罪,请问,这样的民主选举究竟是什麽?
或是「当选过关,落选被关」?
我同意那天联合报的结论「现任总统陈水扁正在等待「一审宣判」,国家未来可能的领导人马英九一旦因此案被起诉,恐亦须待「一审宣判」始能重新评估其政治生命。我们民主宪政的命途,为何如此崎岖,为何如此悲凉?」,然而…
我更遗憾的是,当今的台湾,除了仇恨无眷村外省人至极的民进党与国民党外,难道没有更好的选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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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两岸交流 作者:两岸交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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